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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潘憲國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被 告 林鴻基(即林天本之繼承人)

林煌仁(即林天本之繼承人)林淑慧(即林天本之繼承人)林淑恕(即林天本之繼承人)林淑柔(即林天本之繼承人)林鐄鑽(即林天本之繼承人)林簡簪(即林天本之繼承人)林裕昇(即林天本之繼承人)林鶴松(即林天本之繼承人)林麗淑(即林天本之繼承人)林錫麟(即林天本之繼承人)黃林杏(即林天本之繼承人)楊林暖(即林天本之繼承人)黃木水(即林天本之繼承人)黃文政(即林天本之繼承人)黃素如(即林天本之繼承人)黃素蓮(即林天本之繼承人)石林玲慧(即林天本之繼承人)林健朗(即林阿川之繼承人)林捷肇(即林阿川之繼承人)林健政(即林阿川之繼承人)林淑瓊(即林阿川之繼承人)李林秋微(即林阿川之繼承人)林鴻遠(即林阿川之繼承人)林暐智(即林阿川之繼承人)林暐傑(即林阿川之繼承人)陳銘芳(即林阿川之繼承人)林吳彩玉(即林阿川之繼承人)林政柱(即林阿川之繼承人)林柏羽(即林阿川之繼承人)林鳳媛(即林阿川之繼承人)林佩臻(即林阿川之繼承人)林孫濱(即林陳阿爽之繼承人)林桃華(即林陳阿爽之繼承人)林郭來美(即林陳阿爽之繼承人)王基田(即林陳阿爽之繼承人)王淑妝(即林陳阿爽之繼承人)林鐘景(即林陳阿爽之繼承人)林春池(即林陳阿爽之繼承人)林春龍(即林陳阿爽之繼承人)林西嘉(即林陳阿爽之繼承人)林振㨗(即林陳阿爽之繼承人)林麗珍(即林陳阿爽之繼承人)林莉菁(即林陳阿爽之繼承人)林政義(即林連順之繼承人)林正雄(即林連順之繼承人)林志宏(即林連順之繼承人)林正富(即林連順之繼承人)林正明(即林連順之繼承人)林志明林阿雲林西江林文吉林雪玉林正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拾萬貳仟零貳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 1項所明定。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利益,與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可參。末查,原告另為聲明請求拆屋還地部分,該聲明係請求建物所有權人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費用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亦即以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交易價格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①就關於塗銷地上權部分:原告先位聲明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分別請求林天本之繼承人(即附表編號一「登記地上權人之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林阿川之繼承人(即附表編號二「登記地上權人之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林陳阿爽之繼承人(即附表編號三「登記地上權人之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林連順之繼受人(即附表編號四至八「土地登記簿之地上權人」欄所示之被告)塗銷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如附表所示地上權登記(下稱系爭地上權),並將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備位聲明一則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分別請求上開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上之系爭地上權,並將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備位聲明二則同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酌定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及租金,是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以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價值為計(按原告主張地上權已消滅,地上物係無權占有),茲以原告陳報地上權人之全體繼承人或繼受人應拆除地上物之總面積為350.21㎡,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3,066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4,600元/㎡×

350.21㎡=5,113,0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位聲明一、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及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之規定核定為104,266元(計算式:375元+375元+129元+103,387元=104,266元),故就關於塗銷地上權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前二者最高者為準,爰核定為5,113,066元。

②就關於拆屋還地部分,原告聲明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分別請求被告林志明、乙○○、林阿雲、丁○○、林阿川之繼承人(即附表編號二「登記地上權人之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林鐄鑽、林西洋之全體繼承人、林西江、林文吉、林雪玉、林正偉等人應拆除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應返還土地予原告及其餘共有人,併聲明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分別對前開被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情,經查,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費用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亦即以土地交易價格乘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另於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就關於拆屋還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5,113,066元【計算式:14,600元(土地公告現值)×原告陳報所有建物占用之總面積350.21㎡=5,113,066元】。末查,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後,核定為10,226,132元(5,113,066元+5,113,066元=10,226,132元),應徵裁判費102,0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附表:

┌─┬──────┬─────┬─────┬──────┬───────┬────┬─────────┬──────────┐│編│土地坐落 │地上權設定│土地登記簿│設定權利範圍│登記地上權「地│存續期間│年租金(或視同租金│登記地上權人之繼承人││號│ │之收件年期│之地上權人│ │租」欄之記載 │ │利益)之15倍 │ │├─┼──────┼─────┼─────┼──────┼───────┼────┼─────────┼──────────┤│一│宜蘭縣五結鄉│38年字號:│林天本 │土地一部40坪│年租25元 │不定期限│375元(計算式:年 │林鴻基、林煌仁、林淑││ │大吉三段1477│下三結字第│ │(經換算為13│ │ │租金25元×15年=37│慧、林淑恕、林淑柔、││ │地號(重劃前│001889號 │ │2.23平方公尺│ │ │5元) │林鐄鑽、林簡簪、林裕││ │為大吉段1323│ │ │,小數點2位 │ │ │ │昇、林鶴松、林麗淑、││ │地號) │ │ │數以下四捨五│ │ │ │林錫麟、黃林杏、楊林││ │ │ │ │入) │ │ │ │暖、黃木水、黃文政、││ │ │ │ │ │ │ │ │黃素如、黃素蓮、石林││ │ │ │ │ │ │ │ │玲慧 │├─┼──────┼─────┼─────┼──────┼───────┼────┼─────────┼──────────┤│二│宜蘭縣五結鄉│38年字號:│林阿川 │土地一部20坪│年租25元 │不定期限│375元(計算式:年 │林健朗、林捷肇、林健││ │大吉三段1477│下三結字第│ │(經換算為66│ │ │租金25元×15年=37│政、林淑瓊、李林秋微││ │地號(重劃前│001875號 │ │.12平方公尺 │ │ │5元) │、林鴻遠、林暐智、林││ │為大吉段1323│ │ │,小數點2位 │ │ │ │暐傑、陳銘芳、林吳彩││ │地號) │ │ │數以下四捨五│ │ │ │玉、林政柱、林柏羽、││ │ │ │ │入) │ │ │ │林鳳媛、林佩臻 │├─┼──────┼─────┼─────┼──────┼───────┼────┼─────────┼──────────┤│三│宜蘭縣五結鄉│38年字號:│林陳阿爽 │土地一部15坪│年租8元6角 │不定期限│129元(計算式:年 │林孫濱、林桃華、林郭││ │大吉三段1477│下三結字第│ │(經換算為49│ │ │租8元6角×15年= │來美、王基田、王淑妝││ │地號(重劃前│002043號 │ │.59平方公尺 │ │ │129元) │、林鐘景、林春池、林││ │為大吉段1303│ │ │,小數點2位 │ │ │ │春龍、林西嘉、林振㨗││ │地號) │ │ │數以下四捨五│ │ │ │、林麗珍、林莉菁 ││ │ │ │ │入) │ │ │ │ │├─┼──────┼─────┼─────┼──────┼───────┼────┼─────────┼──────────┤│四│宜蘭縣五結鄉│85年字號:│林政義(即│30.66坪(因 │未記載 │不定期限│103,387元 │ ││ │大吉三段1477│羅字第0212│林連順之繼│他項權利登記│ │ │【計算式:1,360元 │ ││ │地號(重劃前│75號 │承人) │聲請書未記載│ │ │土地申報地價)×10│ ││ │為大吉段1323│ │ │,茲以建築改│ │ │1.36㎡(地上權設定│ ││ │地號) │ │ │良物情形填報│ │ │權利範圍)×5%× │ ││ │ │ │ │表之建積面積│ │ │15=103,387元,元 │ │├─┼──────┼─────┼─────┤為準,經換算│ │ │以下四捨五入】 │ ││五│宜蘭縣五結鄉│85年字號:│林正雄(即│為101.36平方│ │ │附註:地上權登記無│ ││ │大吉三段1477│羅字第0212│林連順之繼│公尺,小數點│ │ │租金約定,參酌土地│ ││ │地號(重劃前│75號 │承人) │2位數以下四 │ │ │法第97條1項規定, │ ││ │為大吉段1323│ │ │捨五入) │ │ │以起時申報地價年息│ ││ │地號) │ │ │ │ │ │5%算視同租金之利 │ │├─┼──────┼─────┼─────┤ │ │ │益。 │ ││六│宜蘭縣五結鄉│86年字號:│林志宏(即│ │ │ │ │ ││ │大吉三段1477│羅字第0119│林連順之繼│ │ │ │ │ ││ │地號(重劃前│53號 │承人) │ │ │ │ │ ││ │為大吉段1323│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七│宜蘭縣五結鄉│85年字號:│林正富(即│ │ │ │ │ ││ │大吉三段1477│羅字第0212│林連順之繼│ │ │ │ │ ││ │地號(重劃前│75號 │承人) │ │ │ │ │ ││ │為大吉段1323│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八│宜蘭縣五結鄉│85年字號:│林正明(即│ │ │ │ │ ││ │大吉三段1477│羅字第0212│林連順之繼│ │ │ │ │ ││ │地號(重劃前│75號 │承人) │ │ │ │ │ ││ │為大吉段1323│ │ │ │ │ │ │ ││ │地號) │ │ │ │ │ │ │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