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何玉鳳
盧謙銘廖瑞嫈羅靜玉黃却廖瑞珍黃蕭秋王鳳珠曾慧敏洪正光羅黃瑞妹楊思憶吳月菊楊思德楊思惠龍志楊龍儁龍翰俞國麗劉愛惠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圓映間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4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7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6,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1萬元,尚應補繳53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