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2號原 告 鍾榮展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被 告 潘基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訴外人大電赫超異電容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