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號原 告 鍾鳳英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被 告 黃圓映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3,000元,應徵裁判費67,92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67,424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