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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號原 告 詹文彬代 理 人 何棋生被 告 黃圓映(原名黃春美)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0,000 元,應繳裁判費53,6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