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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沈增元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圓映(原名黃春美)間返還寄託款等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7,2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