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沈增元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圓映(原名黃春美)間返還寄託款等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7,2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