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澤成上列原告與被告堡川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溢收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1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