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8號原 告 呂許秀鳳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被 告 黃圓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1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住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