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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5號原 告 詹永宙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被 告 黃圓映(原名黃春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補字第41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故本件原告之起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裁判日期:2017-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