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瑋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竇維雄被上 訴 人即被 告 佛光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朝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萬4,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