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4號原 告 劉明賢
劉國樑劉常照劉右鋆劉錦鋒劉慧玥劉立鋆郭士毓郭錦斐郭錦標劉基鈿李素娥劉坤錫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被 告 陳朝旺(即被告陳茸之承受訴訟人)
陳銘德(即被告陳茸之承受訴訟人)陳靜雯(即被告陳茸之承受訴訟人)陳靜萍(即被告陳茸之承受訴訟人)陳靜如(即被告陳茸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朝旺、陳銘德、陳靜雯、陳靜萍、陳靜如為被告陳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茸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朝旺、陳銘德、陳靜雯、陳靜萍、陳靜如,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具狀聲明由陳朝旺、陳銘德、陳靜雯、陳靜萍、陳靜如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