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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 鍾榮展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潘基祥間請求返還出資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8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0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 項係請求原判決廢棄,上訴聲明第

2 項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6,0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