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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 告 陳過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律師被 告 高錦惠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玖仟肆佰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貳拾陸萬捌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日期:2017-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