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 告 陳過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律師被 告 高錦惠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林文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