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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高錦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過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6號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04,

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日期: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