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 告 詹文程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被 告 黃圓映(原名黃春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