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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貴爵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經以本院判決命上訴人返還土地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93萬9,33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萬9,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至萱附表:

┌──┬─────────┬────────────────────┐│編號│ 土 地 │土地價值 (公告土地現值x土地面積) │├──┼─────────┼────────────────────┤│1 ○○○鄉○○段○○○號│27,680,697元(8100x3417.37=00000000) │├──┼─────────┼────────────────────┤│2 ○○○鄉○○段○○○號│1,563,705元(8100x193.05=0000000) │├──┼─────────┼────────────────────┤│3 ○○○鄉○○段○○○號│14,353,362元(8100x1772.02=00000000) │├──┼─────────┼────────────────────┤│4 ○○○鄉○○段○○○號│11,628,624元(10600x1097.04=00000000) │├──┼─────────┼────────────────────┤│5 ○○○鄉○○段○○○號│11,717,340元(8950x1309.2=00000000) │├──┼─────────┼────────────────────┤│6 ○○○鄉○○段○○○號│17,995,608元(8100x2221.68=00000000) │└──┴─────────┴────────────────────┘

裁判日期: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