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貴爵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