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 張雅絨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7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2萬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