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 告 蘇佳欣
蘇州伯陳洲星陳婉毓白蕙瑄謝王遙林秀珠鄭淑芬陳冠華陳圍吳月純葉靜宜蔡春惠陳潘秀陳佳美陳品淳林季蘭陳香賢楊智詠林靜如葉雅雪江惠文張峻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被 告 蘭陽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重禧被 告 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沂真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蘭陽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給付租金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應分別將附表二「返還標的」欄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予原告。
三、被告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返還前項不動產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每月租金」欄所示之金額。
四、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被告蘭陽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共同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三第三欄至第五欄所示之擔保金額,分別為被告蘭陽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各得為假執行;但被告蘭陽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如分別以附表三第六欄至第八欄所示之擔保金額,為原告等人供擔保後,對各該原告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稱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48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時,當事人僅列原告蘇佳欣、蘇州伯、陳洲星、陳婉毓、白蕙瑄、謝王遙、林秀珠、鄭淑芬、陳冠華、陳圍、吳月純、葉靜宜、蔡春惠、陳潘秀、陳佳美、陳品淳、林季蘭、陳香賢、楊智詠、林靜如、葉雅雪及被告蘭陽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蘭陽物業公司)、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頭城印象公司),原聲明為:㈠被告蘭陽物業公司應給付如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予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之原告。㈡被告頭城印象公司應將如起訴狀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予附表三所示之原告。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具狀追加江惠文、張峻瑋為原告,並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蘭陽物業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等23人如民事變更聲明暨追加起訴狀附表四第三欄所示金額,暨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頭城印象公司應將如民事變更聲明暨追加起訴狀附表四第四欄(即本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予原告等23人。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後,原告復變更聲明為:㈠被告蘭陽物業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等23人如民事辯論一狀附表七第四欄所示金額,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頭城印象公司應分別將前開附表七第五欄所示之不動產返還原告等23人。㈢被告頭城印象公司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前開附表七第三欄所示金額予原告等23人。核前開追加原告、請求被告頭城印象公司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均與原起訴部分,皆係涉及原告、追加原告與被告蘭陽物業公司之間就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間租賃關係是否已合法終止,合法終止後被告頭城印象公司就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有無合法占有權源等同一原因事實,衡情追加部分與原起訴部分,應有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故核原告此部分追加,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來;至於原告歷次擴張被告蘭陽物業公司應給付之租金金額,則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均應准許。
二、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蘭陽物業公司、頭城印象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分別變更為李沂真、蔡重禧(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可證),並經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且已合法送達被告蘭陽物業公司、頭城印象公司,有卷附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㈠第230 頁、第232-1 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
5 條、第176 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蘭陽物業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等23人(下稱原告)分別係附表一所示建物、土地及停車位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此有建物所有權狀及土地登記謄本可資證明。嗣原告將前開不動產出租予被告蘭陽物業公司,並均簽立「蒔尚‧蘭陽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由原告將前開不動產出租予被告蘭陽物業公司,被告蘭陽物業公司以經營飯店之方式管理該不動產,租期自105 年3 月1 日起至110 年2 月28日止,被告蘭陽物業公司應於每月1 日分別給付如附表一所示「約定租金」欄所示之租金予原告;並於系爭租約第6 條第2 項約定:原告同意得將本租賃契約第1 條所示之標的物全部轉租或出借予第三人,以供經營管理飯店之用,原告不得拒絕。嗣被告蘭陽物業公司即依前開約定將前開不動產轉租予被告頭城印象公司,由被告頭城印象公司為前開不動產之經營管理。詎被告蘭陽物業公司僅給付原告105 年3 月至8 月份租金後,即未再給付任何租金,被告蘭陽物業公司為緩期清償其所積欠之租金,乃與原告林秀珠、鄭淑芬、陳冠華、陳圍、葉靜宜、蔡春惠、陳潘秀、陳佳美、陳品淳、林季蘭、陳香賢、楊智詠、林靜如、江惠文、張峻瑋等原告簽立租賃契約附約(下稱系爭附約),附約第2 條及第3 條分別約定:因故須於105 年9 月1 日起至106 年1 月31日止無法按約給付每月租金、雙方同意,自106 年2 月1 日起正常給付租金;暫緩給付租金分12期每月攤還,並於106 年5 月1 日加付5 個月之利息3 %一次給付。即第1 個月給付(月租金×1.4166月)+貼補利息(月租金×5個月×0.03),第2個月至第12個月(106/6/1-107/4/30)每月給付(月租金×1.466 ),但被告蘭陽物業公司並未按約給付106 年2 月1 日至106 年4月30日之租金。另其餘原告並未與被告蘭陽物業公司簽立系爭附約,則被告蘭陽物業公司自應依系爭租約給付105 年9月以後迄今之租金,但被告蘭陽物業公司亦未依約給付。嗣原告已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蘭陽物業公司催告,但未獲被告蘭陽物業公司回應,故以本件起訴狀繕本及民事變更聲明暨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又系爭租約既經原告合法終止,則原告與被告蘭陽物業公司間即無租賃關係存在,被告蘭陽物業公司自不得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出租予被告頭城印象公司,被告二人間之轉租契約於系爭租約終止後即失所附麗,故被告頭城印象公司已無占有不動產之權源,其於系爭租約終止後仍繼續占有即屬無權占有,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頭城印象公司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予原告。另被告蘭陽物業公司自105 年9 月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予原告,是原告依民法第421 條及系爭租約第3 條第1 項約定,請求被告蘭陽物業公司給付如附表二「應給付租金總額」欄所示之租金予原告。並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頭城印象公司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其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原告。並聲明:㈠被告蘭陽物業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等人如民事辯論一狀附表七第四欄所示之金額,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頭城印象公司應分別將附表七第五欄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予原告等人。㈢被告頭城印象公司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如附表七第三欄所示金額予原告。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蘭陽物業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頭城印象公司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並辯以:本件係原告提供建物出租予被告蘭陽物業公司,被告蘭陽物業公司再提供宜蘭縣○○鎮○鎮○路2 段357 號全棟(共計103 間房,不含一樓店面11戶及808 號房屋)與被告頭城印象公司,並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書,期間自105 年3 月31日起至110 年2 月28日止,共
4 年11月,而被告蘭陽物業公司亦因兩造租賃糾紛,向本院宜蘭簡易庭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主張已與被告頭城印象公司終止前開租賃契約,惟為被告頭城印象公司否認,且被告蘭陽物業公司因未補繳不足之裁判費而撤回該件訴訟,故被告頭城印象公司與被告蘭陽物業公司之間租賃關係仍然存在,且不動產租賃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必要,故縱使原告主張與被告蘭陽物業公司之租賃關係業已終止,亦不影響被告頭城印象公司與被告蘭陽物業公司間之租賃關係存在。又租賃契約之欠租催告、終止之表示等,應由締結契約之名義人為之,始能生效,自不能以被告蘭陽物業公司與原告間終止系爭租約,作為被告蘭陽物業公司已合法終止與被告頭城印象公司間之租賃關係,原告自無請求被告頭城印象公司返還租賃物之合法理由,且次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亦不直接負擔任何義務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關於被告蘭陽物業公司部分:
⒈原告主張其等為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等事
實,業據原告等人提出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堪認為真實。惟依系爭租約第1 條所載,原告出租與被告蘭陽物業公司之租賃標的,係「宜蘭縣○○鎮○鎮○路○ 段○○○ 號2樓之22」等建物(使用範圍全部、部分包含機械車位,即如附表二「應返還標的」欄所示之不動產),並不包含建物坐落於土地及共有部分建物範圍。另依租約第3 條第1 項所載:租金與保證金部分,按原告購買房地、車位總價(含裝潢費用),以年投報率百分之5 做為租金,平均以每月如附表一所示之「約定每月租金」欄金額,於每月一日撥付至雙方約定之銀行帳戶;另第7 條第5 項則約定:被告蘭陽物業公司如未按期繳納租金達二個月時,視為違約,原告等人得主張終止租約並比照本租賃契約第6 條第6 項約定向被告蘭陽物業公司求償。另原告林秀珠、鄭游芬、陳冠華、陳圍、葉靜宜、蔡春惠、陳潘秀、陳佳美、陳品淳、林季蘭、陳香賢、楊智詠、林靜如、江惠文、張峻瑋等人,於105 年8 月13日與被告蘭陽物業公司另訂系爭附約,約定105 年9 月1 日起至106 年1 月31日止無法按約給付每月租金,雙方同意自
106 年2 月1 日起正常給付租金,暫緩給付之月租金分12期每月攤還,並於106 年5 月1 日加付5 個月之利息3 %一次給付,此亦有系爭附約影本附卷可憑。然被告蘭陽物業公司自105 年9 月1 日起即未依約繳交租金予原告,亦未依系爭附約約定自106 年2 月1 日起按約正常繳付租金予原告林秀珠等人,原告方以寄發存證信函方式,催告被告蘭陽物業公司限期繳納,否則將與之終止系爭租約,此亦有存證信函影本可證。而被告蘭陽物業公司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自認。又被告頭城印象公司到庭係表示;對於被告蘭陽物業公司積欠租金部分,並不瞭解,要待蘭陽物業陳報(見本院卷㈡第33頁背面)。準此,應認原告主張被告蘭陽物業公司已欠繳原告達2 個月以上租金之事實,應為可採。
⒉原告主張依系爭租約第7 條第5 項約定:被告蘭陽物業公司
如未按期繳納租金達二個月時,視為違約,原告等人得主張終止租約,並以起訴狀及民事變更聲明暨追加起訴狀送達,作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該書狀則已於106 年9 月19日送達予被告蘭陽物業公司,有送達證書足參(見本院卷㈠第230 頁),則原告主張其等與被告蘭陽物業公司間,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租賃關係業已合法終止,並依系爭租約請求被告蘭陽物業公司給付積欠之租金(自105 年9 月1 日或10
6 年2 月1 日起迄106 年4 月30日或106 年6 月30日止)如附表二「應給付租金總額」欄所示,均為可採。
⒊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1 、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亦為同法第203 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係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蘭陽物業公司給付積欠之租金,同前所述,被告蘭陽物業公司應於每月一日將租金撥付至雙方約定之銀行帳戶,故應屬有確定期限,然原告既僅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9 月20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㈡關於被告頭城印象公司部分:
⒈被告頭城印象公司抗辯,其係向被告蘭陽物業公司承租,且
租賃關係仍存續中,縱原告與被告蘭陽物業公司終止系爭租約,其與被告蘭陽物業公司間之租賃關仍存在,原告不得請求被告頭城印象公司返還附表二所示建物及停車位等語。惟按基於債之關係而占有他方所有物之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所有人)主張有占有之合法權源。如該有權占有之人將其直接占有移轉予第三人時,第三人雖得基於「占有連鎖」原理對所有人亦主張有合法占有權源;然須以所有人與基於債之關係占有之占有人間之債之關係為有效存在為前提。倘占有人為占有權源之法律關係已不復存在,第三人自亦失主張占有連鎖之依據,而不得再對所有人主張為有合法占有權源。查同前述,原告與被告蘭陽物業公司間所簽訂之系爭租約業已合法終止,則被告蘭陽物業公司就附表二所示之租賃物已無占有之正當權源,縱被告蘭陽物業公司與被告頭城印象公司間之租賃契約仍有效存在,被告頭城印象公司亦無從對原告主張有合法占有之權源。是以,被告頭城印象公司抗辯對附表二所示建物及停車位仍為有權占有,非有理由,應不可採,原告主張被告頭城印象公司為無權占有,為有理由。從而,原告主張被告頭城印象公司無權占有其所有物,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頭城印象公司返還所有物如附表二「應返還標的」欄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⒉至於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頭城印象公司返還附表二所示之建物
所坐落之基地及其他共有建物等應有部分(即宜蘭縣○○鎮○○○段○○○ ○號土地、宜蘭縣○○鎮○○○段○○○ ○號建物、宜蘭縣○○鎮○○○段○○○ ○號建物,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查前開基地及建物乃數人共有,原告所有僅應有部分,此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因應有部分並非具體侷限於共有物之特定位置,而係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之任何微小部分上,原告聲明返還應有部分自屬不能,如係意在請求全部基地之返還,則應依民法第821 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請求,原告聲明訴請被告將前開基地及共有建物應有部分返還原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⒊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此為民法第
179 條所明定。而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有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可參。查被告頭城印象公司無權占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建物及停車位,有如前述,自可認因使用前開建物及停車位,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且原告係分別以起訴狀及民事變更聲明暨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至被告蘭陽物業公司,作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而前開繕本已於106 年9 月19日送達,堪認原告與被告蘭陽物業公司間就系爭租約法律關係已於106 年9 月19日合法終止,故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頭城印象公司應自106 年9 月20日起至返還附表二所示之建物及停車位之日止,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屬有據。
⒋查本件原告係將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建物及停車位出租予
被告蘭陽物業公司,再由被告蘭陽物業公司將之轉租予被告頭城印象公司,並約定被告頭城印象公司應給付每月租金2,782,500 元,前開建物及停車位所在之宜蘭縣○○鎮○鎮○路○段○○○ 號全棟(共計103 間房,不含一樓店面及808 號房),則供被告頭城印象公司作為經營溫泉飯店所用,有被告蘭陽物業公司與被告頭城印象公司簽立之租賃契約可證。本院審酌附表二所示之建物及停車位係供被告頭城印象公司營業使用,而附表一「約定每月租金」欄所示之金額,係以原告購買房地、車位總價(含裝潢費用),以年投報率百分之5 作為租金而計算,核與一般交易行情相當,故原告主張被告頭城印象公司無權占用前開建物及停車位,每月受有相當於租金(如附表二「每月租金」欄所示金額)之不當利益,尚稱允當。準此,原告請求被告頭城印象公司自106 年9月20日起至返還附表二所示之建物及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如附表一所示之每月租金金額),即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及第
179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蘭陽物業公司給付如附表二「給付租金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06 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頭城印象公司應分別將附表二「返還標的」欄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予原告,並自106 年9 月20日起至返還前項不動產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約定租金」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及被告頭城印象公司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屬有據,爰依聲請及職權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於兩造分別提供如附表三所示之擔保金後,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暨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典樺附表一(原告所有之土地、建物等不動產範圍):
┌──┬──────┬──────┬────────────────────┐│編號│原告 │約定每月租金│不動產 │├──┼──────┼──────┼────────────────────┤│ 1 │蘇佳欣 │10,333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474/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2樓之22)。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468/100000)。 │├──┼──────┼──────┼────────────────────┤│ 2 │陳洲星 │10,833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479/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3樓之21)。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473/100000)。 │├──┼──────┼──────┼────────────────────┤│ 3 │蘇州伯 │12,792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653/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3樓之22)。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727/100000)。 ││ │ │ │4.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64)、停車位編號90。 │├──┼──────┼──────┼────────────────────┤│ 4 │陳婉毓 │18,750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887/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4樓之9)。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955/100000)。 ││ │ │ │4.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64)、停車位編號48。 │├──┼──────┼──────┼────────────────────┤│ 5 │白蕙瑄 │29,167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1056/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7樓之3)。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125/100000)。 ││ │ │ │4.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64)、停車位編號84。 │├──┼──────┼──────┼────────────────────┤│ 6 │謝王遙 │13,333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526/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2樓之10)。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525/100000)。 │├──┼──────┼──────┼────────────────────┤│ 7 │林秀珠 │9,417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413/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2樓之20)。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404/100000)。 │├──┼──────┼──────┼────────────────────┤│ 8 │鄭淑芬 │12,083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611/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2樓之25)。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686/100000)。 ││ │ │ │4.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64)、停車位編號100。 │├──┼──────┼──────┼────────────────────┤│ 9 │陳冠華 │15,625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715/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3樓之5)。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712/100000)。 │├──┼──────┼──────┼────────────────────┤│ 10 │陳圍 │15,833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715/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3樓之6)。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712/100000)。 │├──┼──────┼──────┼────────────────────┤│ 11 │吳月純 │18,958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937/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3樓之7)。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014/100000)。 ││ │ │ │4.宜蘭縣頭城鎮烏石港280建號建物(權利範 ││ │ │ │ 圍1/64)、停車位編號81。 │├──┼──────┼──────┼────────────────────┤│ 12 │葉靜宜 │12,500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526/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3樓之10)。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525/100000)。 │├──┼──────┼──────┼────────────────────┤│ 13 │蔡春惠 │20,833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990/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3樓之19)。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021/100000)。 ││ │ │ │4.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64)、停車位編號77。 │├──┼──────┼──────┼────────────────────┤│ 14 │陳潘秀 │10,958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481/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3樓之23)。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474/100000)。 │├──┼──────┼──────┼────────────────────┤│ 15 │陳佳美 │13,333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586/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3樓之2)。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578/100000)。 │├──┼──────┼──────┼────────────────────┤│ 16 │陳品淳 │23,958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875/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4樓之6)。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861/100000)。 │├──┼──────┼──────┼────────────────────┤│ 17 │林季蘭 │26,250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981/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6樓之5)。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044/100000)。 ││ │ │ │4.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64)、停車位編號52。 │├──┼──────┼──────┼────────────────────┤│ 18 │陳香賢 │24,625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955/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6樓之6)。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019/100000)。 ││ │ │ │4.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64)、停車位編號55。 │├──┼──────┼──────┼────────────────────┤│ 19 │楊智詠 │18,250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710/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7樓之9)。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700/100000)。 │├──┼──────┼──────┼────────────────────┤│ 20 │林靜如 │29,167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1146/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7樓之2)。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214/100000)。 ││ │ │ │4.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64)、停車位編號98。 │├──┼──────┼──────┼────────────────────┤│ 21 │葉雅雪 │23,542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904/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7樓之10)。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975/100000)。 ││ │ │ │4.宜蘭縣頭城鎮烏石港280建號建物(權利範 ││ │ │ │ 圍1/64)、停車位編號106。 │├──┼──────┼──────┼────────────────────┤│ 22 │江惠文 │12,333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586/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2樓之2)。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578/100000)。 │├──┼──────┼──────┼────────────────────┤│ 23 │張峻偉 │62,916元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1175/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7樓之7)。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236/100000)。 ││ │ │ │4.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64)、停車位編號76。 ││ │ │ ├────────────────────┤│ │ │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 │ │ │ 範圍1265/100000)。 ││ │ │ │2.宜蘭縣○○鎮○○○段○○○○號建物(門牌 ││ │ │ │ 號○○○鎮○鎮○路○段○○○號5樓之12)。 ││ │ │ │3.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306/100000)。 ││ │ │ │4.宜蘭縣○○鎮○○○段○○○○號建物(權利 ││ │ │ │ 範圍1/64)、停車位編號102。 │└──┴──────┴──────┴────────────────────┘附表二(蘭陽物業公司應給付租金總額,頭城印象公司應返還標的):
┌──┬────┬──────┬─────────┬──────────────┐│編號│原告 │每月租金 │蘭陽物業公司「應給│頭城印象公司「應返還標的」 ││ │ │ (新臺幣) │付租金總額」 │ │├──┼────┼──────┼─────────┼──────────────┤│ 1 │蘇佳欣 │10,333元 │82,664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5年9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2樓之22)。 ││ │ │ │②計算式: │ ││ │ │ │ 10,333元×8月。 │ │├──┼────┼──────┼─────────┼──────────────┤│ 2 │陳洲星 │10,833元 │86,664元 │宜蘭縣○○鎮○○○段○○○號建 ││ │ │ │①期間105年9月1日 │號建物(門牌號○○○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3樓之21)。 ││ │ │ │②計算式: │ ││ │ │ │ 10,833元×8月。 │ │├──┼────┼──────┼─────────┼──────────────┤│ 3 │蘇州伯 │12,792元 │102,336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5年9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3樓之22)及編號90號 ││ │ │ │②計算式: │停車位。 ││ │ │ │ 12,792元×8月。 │ │├──┼────┼──────┼─────────┼──────────────┤│ 4 │陳婉毓 │18,750元 │150,000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5年9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4樓之9)及編號48號停││ │ │ │②計算式: │車位。 ││ │ │ │ 18,750元×8月。 │ │├──┼────┼──────┼─────────┼──────────────┤│ 5 │白蕙瑄 │29,167元 │233,336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5年9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7樓之3)及編號84號停││ │ │ │②計算式: │車位。 ││ │ │ │ 29,167元×8月。 │ │├──┼────┼──────┼─────────┼──────────────┤│ 6 │謝王遙 │13,333元 │39,999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2樓之10)。 ││ │ │ │②計算式: │ ││ │ │ │ 13,333元×3月。 │ │├──┼────┼──────┼─────────┼──────────────┤│ 7 │林秀珠 │9,417元 │28,251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2樓之20)。 ││ │ │ │②計算式: │ ││ │ │ │ 9,417元×3月。 │ │├──┼────┼──────┼─────────┼──────────────┤│ 8 │鄭淑芬 │12,083元 │36,249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2樓之25)及編號100停││ │ │ │②計算式: │車位。 ││ │ │ │ 12,083元×3月。 │ │├──┼────┼──────┼─────────┼──────────────┤│ 9 │陳冠華 │15,625元 │46,875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3樓之5)。 ││ │ │ │②計算式: │ ││ │ │ │ 15,625元×3月。 │ │├──┼────┼──────┼─────────┼──────────────┤│ 10 │陳圍 │15,833元 │47,499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3樓之6)。 ││ │ │ │②計算式: │ ││ │ │ │ 15,833元×3月。 │ │├──┼────┼──────┼─────────┼──────────────┤│ 11 │吳月純 │18,958元 │56,874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3樓之7)及編號81停車││ │ │ │②計算式: │位。 ││ │ │ │ 18,958元×3月。 │ │├──┼────┼──────┼─────────┼──────────────┤│ 12 │葉靜宜 │12,500元 │37,500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3樓之10)。 ││ │ │ │②計算式: │ ││ │ │ │ 12,500元×3月。 │ │├──┼────┼──────┼─────────┼──────────────┤│ 13 │蔡春惠 │20,833元 │62,499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3樓之19)及編號77號 ││ │ │ │②計算式: │停車位。 ││ │ │ │ 20,833元×3月。 │ │├──┼────┼──────┼─────────┼──────────────┤│ 14 │陳潘秀 │10,958元 │32,874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3樓之23)。 ││ │ │ │②計算式: │ ││ │ │ │ 10,958元×3月。 │ │├──┼────┼──────┼─────────┼──────────────┤│ 15 │陳佳美 │13,333元 │39,999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3樓之2)。 ││ │ │ │②計算式: │ ││ │ │ │ 13,333元×3月。 │ │├──┼────┼──────┼─────────┼──────────────┤│ 16 │陳品淳 │23,958元 │71,874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4樓之6)。 ││ │ │ │②計算式: │ ││ │ │ │ 23,958元×3月。 │ │├──┼────┼──────┼─────────┼──────────────┤│ 17 │林季蘭 │26,250元 │78,750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6樓之5)及編號52號停││ │ │ │②計算式: │車位。 ││ │ │ │ 26,250元×3月。 │ │├──┼────┼──────┼─────────┼──────────────┤│ 18 │陳香賢 │24,625元 │73,875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6樓之6)及編號55號停││ │ │ │②計算式: │車位。 ││ │ │ │ 24,625元×3月。 │ │├──┼────┼──────┼─────────┼──────────────┤│ 19 │楊智詠 │18,250元 │54,750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7樓之9)。 ││ │ │ │②計算式: │ ││ │ │ │ 18,250元×3月。 │ │├──┼────┼──────┼─────────┼──────────────┤│ 20 │林靜如 │29,167元 │87,501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7樓之2)及編號98號停││ │ │ │②計算式: │車位。 ││ │ │ │ 29,167元×3月。 │ │├──┼────┼──────┼─────────┼──────────────┤│ 21 │葉雅雪 │23,542元 │70,626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4月30日。│2段357號7樓之10)及編號106號││ │ │ │②計算式: │停車位。 ││ │ │ │ 23,542元×3月。 │ │├──┼────┼──────┼─────────┼──────────────┤│ 22 │江惠文 │12,333元 │26,999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2段357號2樓之2)。 │├──┼────┼──────┼─────────┼──────────────┤│ 23 │張峻瑋 │62,916元 │314,580元 │宜蘭縣○○鎮○○○段○○○○號 ││ │ │ │①期間106年2月1日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至106年6月30日。│2段357號7樓之7)及編號76號停││ │ │ │②計算式: │車位。 ││ │ │ │ 62,916元×5月。 │宜蘭縣○○鎮○○○段○○○○號 ││ │ │ │ │建物(門牌號○○○鎮○鎮○路││ │ │ │ │2段357號5樓之12)及編號102號││ │ │ │ │停車位。 │└──┴────┴──────┴─────────┴──────────────┘附表三(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
┌─┬───┬──────┬──────┬──────┬──────┬──────┬──────┐│編│原告 │主文第一項原│主文第二項原│主文第三項原│主文第一項蘭│主文第二項頭│主文第三項頭││號│ │告聲請假執行│告聲請假執行│告聲請假執行│陽物業免假執│城印象公司免│城印象免假執││ │ │之擔保金 │之擔保金 │之擔保金 │行之擔保金 │假執行擔保金│行擔保金 │├─┼───┼──────┼──────┼──────┼──────┼──────┼──────┤│ 1│蘇佳欣│27,000元 │410,000元 │按月提出 │82,664元 │1,232,188元 │按月提出 ││ │ │ │ │3,444元 │ │ │10,333元 │├─┼───┼──────┼──────┼──────┼──────┼──────┼──────┤│ 2│陳洲星│28,000元 │414,000元 │按月提出 │86,664元 │1,244,740元 │按月提出 ││ │ │ │ │3,611元 │ │ │10,833元 │├─┼───┼──────┼──────┼──────┼──────┼──────┼──────┤│ 3│蘇州伯│34,000元 │645,000元 │按月提出 │102,336元 │1,936,574元 │按月提出 ││ │ │ │ │4,264元 │ │ │12,792元 │├─┼───┼──────┼──────┼──────┼──────┼──────┼──────┤│ 4│陳婉毓│50,000元 │848,000元 │按月提出 │150,000元 │2,544,300元 │按月提出 ││ │ │ │ │6,250元 │ │ │18,750元 │├─┼───┼──────┼──────┼──────┼──────┼──────┼──────┤│ 5│白蕙瑄│77,000元 │994,000元 │按月提出 │233,336元 │2,982,574元 │按月提出 ││ │ │ │ │9,722元 │ │ │29,167元 │├─┼───┼──────┼──────┼──────┼──────┼──────┼──────┤│ 6│謝王遙│13,000元 │455,000元 │按月提出 │39,999元 │1,366,076元 │按月提出 ││ │ │ │ │4,444元 │ │ │13,333元 │├─┼───┼──────┼──────┼──────┼──────┼──────┼──────┤│ 7│林秀珠│9,000元 │358,000元 │按月提出 │28,251元 │1,074,242元 │按月提出 ││ │ │ │ │3,139元 │ │ │9,417元 │├─┼───┼──────┼──────┼──────┼──────┼──────┼──────┤│ 8│鄭淑芬│12,000元 │609,000元 │按月提出 │36,249元 │1,827,790元 │按月提出 ││ │ │ │ │4,027元 │ │ │12,083元 │├─┼───┼──────┼──────┼──────┼──────┼──────┼──────┤│ 9│陳冠華│15,000元 │619,000元 │按月提出 │46,875元 │1,857,696元 │按月提出 ││ │ │ │ │5,208元 │ │ │15,625元 │├─┼───┼──────┼──────┼──────┼──────┼──────┼──────┤│10│陳圍 │15,000元 │619,000元 │按月提出 │47,499元 │1,857,696元 │按月提出 ││ │ │ │ │5,277元 │ │ │15,833元 │├─┼───┼──────┼──────┼──────┼──────┼──────┼──────┤│11│吳月純│18,000元 │891,000元 │按月提出 │56,874元 │2,674,004元 │按月提出 ││ │ │ │ │6,319元 │ │ │18,958元 │├─┼───┼──────┼──────┼──────┼──────┼──────┼──────┤│12│葉靜宜│12,000元 │455,000元 │按月提出 │37,500元 │1,366,076元 │按月提出 ││ │ │ │ │4,166元 │ │ │12,500元 │├─┼───┼──────┼──────┼──────┼──────┼──────┼──────┤│13│蔡春惠│20,000元 │937,000元 │按月提出 │62,499元 │2,812,076元 │按月提出 ││ │ │ │ │6,944元 │ │ │20,833元 │├─┼───┼──────┼──────┼──────┼──────┼──────┼──────┤│14│陳潘秀│10,000元 │415,000元 │按月提出 │32,874元 │1,247,878元 │按月提出 ││ │ │ │ │3,652元 │ │ │10,958元 │├─┼───┼──────┼──────┼──────┼──────┼──────┼──────┤│15│陳佳美│13,000元 │506,000元 │按月提出 │39,999元 │1,520,884元 │按月提出 ││ │ │ │ │4,444元 │ │ │13,333元 │├─┼───┼──────┼──────┼──────┼──────┼──────┼──────┤│16│陳品淳│23,000元 │758,000元 │按月提出 │71,874元 │2,274,004元 │按月提出 ││ │ │ │ │7,986元 │ │ │23,958元 │├─┼───┼──────┼──────┼──────┼──────┼──────┼──────┤│17│林季蘭│26,000元 │929,000元 │按月提出 │78,750元 │2,789,064元 │按月提出 ││ │ │ │ │8,750元 │ │ │26,250元 │├─┼───┼──────┼──────┼──────┼──────┼──────┼──────┤│18│陳香賢│24,000元 │907,000元 │按月提出 │73,875元 │2,722,120元 │按月提出 ││ │ │ │ │8,208元 │ │ │24,625元 │├─┼───┼──────┼──────┼──────┼──────┼──────┼──────┤│19│楊智詠│18,000元 │615,000元 │按月提出 │54,750元 │1,845,144元 │按月提出 ││ │ │ │ │6,083元 │ │ │18,250元 │├─┼───┼──────┼──────┼──────┼──────┼──────┼──────┤│20│林靜如│29,000元 │1,072,000元 │按月提出 │87,501元 │3,216,878元 │按月提出 ││ │ │ │ │9,722元 │ │ │29,167元 │├─┼───┼──────┼──────┼──────┼──────┼──────┼──────┤│21│葉雅雪│23,000元 │863,000元 │按月提出 │70,626元 │2,589,278元 │按月提出 ││ │ │ │ │7,847元 │ │ │23,542元 │├─┼───┼──────┼──────┼──────┼──────┼──────┼──────┤│22│江惠文│9,000元 │506,000元 │按月提出 │26,999元 │1,520,884元 │按月提出 ││ │ │ │ │4,111元 │ │ │12,333元 │├─┼───┼──────┼──────┼──────┼──────┼──────┼──────┤│23│張峻瑋│100,000元 │2,272,000元 │按月提出 │314,580元 │6,817,638元 │按月提出 ││ │ │ │ │20,972元 │ │ │62,91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