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監宣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8號聲 請 人 吳蔡錦關 係 人 吳政良

吳政仁吳政祥吳慧珠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吳蔡錦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吳政信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吳政信之母親,吳政信前經鈞院以85年度禁字第27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依法視為已受監護宣告,其母親即聲請人為法定監護人,並以103年度監宣字第110號指定關係人吳政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7日會同吳政良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在案。茲因受監護宣告人吳政信前因生病住院,每月所需費用約新臺幣(下同)4萬多元,為支付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所需及醫療費用,實有變賣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88年9月6日受監護宣告人吳政信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吳金水,並訂立買賣契約書,然因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農業用地,第三人吳金水無法取得自耕能力證明書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乃依契約約定結清買賣價金,今因法令變更,承買人要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為履行前述買賣契約責任,避免違約,爰依法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定有明文。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修正後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母親,受監護宣告人因精神異常且達重度至極重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需他人照料,前經本院以85年度禁字第27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依法視為已受監護宣告,其母親即聲請人為法定監護人,並以103年度監宣字第110號指定關係人吳政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聲請人於103年11月7日會同吳政良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85年度禁字第27號、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10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

三、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且前揭法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乃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經查: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吳政信前因生病住院,每月所需費用約4萬多元,為支付吳政信之醫療照護費而變賣附表所示不動產,然因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農業用地,承買人吳金水無法取得自耕能力證明書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乃依契約約定結清買賣價金,今因法令變更,承買人要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為履行前述買賣契約責任,聲請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節事,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地籍圖謄本、親屬會議紀錄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上皆影本)等件足憑,核與證人即李添福到庭結證情節相互契合,堪認信實。茲審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吳政信之母,受監護宣告之人各項生活、醫療、照顧等事務,皆由聲請人支應處理,是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俾用於支付受監護宣告之人吳政信之醫療及照護等費用,當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吳政信之利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琬儒附表:

┌─┬───────────┬─────┬───────┐│編│地 號│權利範圍 │面 積│├─┼───────────┼─────┼───────┤│一│宜蘭縣○○鄉○○段479 │12分之1 │28.43平方公尺 ││ │地號土地(重測前:光武│ │ ││ │段581-1地號) │ │ │└─┴───────────┴─────┴───────┘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18-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