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1號原 告 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訴訟代理人 吳光禾律師被 告 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迪立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