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迪立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仲訴字第1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