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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25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利害關係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李桂蘭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李桂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宜蘭縣○○○○○街○○巷0號、民國105年1月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李桂蘭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桂蘭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李桂蘭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桂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桂蘭與聲請人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已取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736號債權憑證,被繼承人應清償聲請人新台幣424,585元及利息。因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3日身歿,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亦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為被繼承人選定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為保障其權益,即本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身份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桂蘭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債權憑證(以上均為影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等件在卷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由是可知,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再者,國有財產局係依國有財產法第 9條設立之機關,依法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而所謂國有財產,係指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利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又該法所指之權利,則係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而言,此觀國有財產法第 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所取得之財產或財產上之權利,均屬國有財產之範圍,而為國有財產局職掌之業務範圍。又依民法第1185條無人承認繼承之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之規定,即賦予國庫對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參見院字第2213號解釋意旨),解釋上亦屬上開國有財產法所定依據法律規定取得之財產權之一種,故法院通知國有財產局有此種國家依法應得之期待權時,國有財產局本應依國有財產法之職掌積極辦理。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李桂蘭確於105年1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

承,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繼字第25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且聲請人業已提出前開釋明文件附卷,足徵本件聲請人屬被繼承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無訛。

㈡本院依職權函詢被繼承人之子李智傑及被繼承人之弟李阿懷

有無意願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其等均逾期未回覆,以上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參。再者,本院依職權函詢本縣轄區地政士有無願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然僅有黃向榮地政士、莊志仁地政士具狀陳報無意願等語,其他地政士迄未見覆,亦有上開地政士分別於107年7月24日、107年7月26日所提陳報狀2紙附卷可稽。則顯見本院自無從選任具備專業知能之地政士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依民法第1177條之立法意旨,可知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顯非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有實質利益作為考量,且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國有財產局若經法院擔任遺產管理人時,仍可取得相當之報酬,亦可聲明參與分配,不致發生代管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及管理報酬無法獲償之問題。準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雖函覆本院並無意願擔任被繼承人李桂蘭之遺產管理人(見卷附107年7月31日台財產北宜二字第10707032510號函文),惟審酌國有財產局依法為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備有財產管理之專才及公信力,且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保護債權人之利益,尚非僅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得以受有實質利益為考量,況遺產經依法處理後若有剩餘復應歸屬國庫等情,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李桂蘭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末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附此述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采憶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