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聲 請 人即原 告 曾林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里等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應返還聲請人。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1,905元,應徵收訴訟費用5,070元,聲請人繳納訴訟費用22,186元,有卷附本院107年8月7日107年家審字第0000000045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可據,本院溢收17,116元,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本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溢收之訴訟費用17,116元,依法有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