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家救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 請 人 黃燕妮非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曾文杞律師上列聲請人與莊智傑間請求認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查聲請人因請求認領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專用委任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家事起訴狀各1份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8-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