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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家救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34號聲 請 人 游笠莛(原名游采琳)上列聲請人與游謦菱、游象閔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查聲請人因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民事起訴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給付明細、戶籍謄本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8-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