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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小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楊恩名被 上訴人 邱素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小字第2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向伊承租坐落宜蘭縣○○鄉○○○路○○巷○弄○○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伊所提照片證據係指系爭房屋內三扇房門不見之問題,非被上訴人所稱及原審所認定房門有損壞情形。另被上訴人主張伊同意其於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到期時延長租約半個月,伊否認之;況被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伊有同意延長系爭租約之情事,故被上訴人逾期遷離,應給付伊違約金等語。,爰提起本件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等語。

三、查,上訴意旨所指摘者均係上訴人單方面對事實的陳述,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首揭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故本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裁判日期: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