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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法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吳素真即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陽仁愛之家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陽仁愛之家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陽仁愛之家(下稱蘭陽仁愛之家)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內容准予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蘭陽仁愛之家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實施,依法規定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之單位,須於章程目的事業明確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且因業務量增加,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召開第九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組織章程(詳如附件條文變更對照表)。已報請主管機關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106年11月30日宜長照字第1060011250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蘭陽仁愛之家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