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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法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吳君瑩即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董事長代 理 人 李冠芳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配合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131023號函辦理關於土地稅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字樣載入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33條,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報請教育部審查核准在案,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之董事長,爰依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33、34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其中第33條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該法人之董事會召開之董事會會議決議提案修正通過,並經教育部以民國106年12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145845號函同意核定在案,此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第33條本文並未變更,僅是為配合前開條文之新增,進而順移至第34條,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該部分聲請,並未涉及捐助章程之組織或管理方法,亦與財團財產之保存無關,自無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之必要,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附表:

┌──┬───────────────┬───────────────┐│編號│ 原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 一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報請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本法人解散後時,其賸餘財產歸屬││ │核定,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 │時,亦同。 │ │├──┼───────────────┼───────────────┤│ 二 │(空白) │第三十四條 ││ │ │本章程報請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 │ │核定,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 │ │時,亦同。 │└──┴───────────────┴───────────────┘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