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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全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107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聲 請 人 謝志奇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近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因積欠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無擔保債務總額達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不成立(本院107年度消債調字第30號)。又合迪公司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1442號受理強制執行中(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為防杜聲請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及使聲請人有重建之機會,希望可以謀求聲請人事業與經濟生活之更生及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向本院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以分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各相關債權人等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惟私法上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的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故消費者欲以消債條例調整其所負義務,自應本於誠信原則之本旨,僅在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使其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其藉此善意之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之危險,並因此使信用緊縮而造成社會經濟之動盪。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既在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且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逸生活,是於評估債務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應非由債務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而係債務人應在維持基本生活之情況下,於能力範圍內盡力清償債務,否則將造成任意揮霍致難以履行者,反而更容易進入更生程序之不合理現象。再者,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5項規定,乃係採「前置協商主義」,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如有曾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

三、經查,聲請人雖前經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然據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僅為一人即合迪公司,債務金額為900,000元;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顯示截至107年5月15日,被告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14筆不動產(本院消債調卷第15-16頁)及車輛一台;而聲請人為合迪公司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為系爭執行程序就聲請人所有14筆不動產其中如附表編號1、7、8、10、11、12、14所示之不動產為鑑價,其總價格已達1,868,012元(本院107司執1442卷第109、112-114頁);且其中如附表編號1、14所示之不動產經拍賣後以161萬元售出並經本院執行處分配清償合迪公司債務全額完畢,並發還聲請人755,787元(依系爭執行程序案卷雖顯示另有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債權金額698,726元未受清償,然發還予聲請人之金額亦已超出該未受償金額)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消債調字第30號、系爭執行程序案卷核閱明確。據此,顯見聲請人名下之財產,並無不足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顯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不符。

四、綜上,本件更生聲請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人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則其保全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附表┌───┬─────────────────────────┐│ 編號 │不動產地號名稱/門牌號碼 │├───┼─────────────────────────┤│ 1 │宜蘭縣○○鄉○○村○○路○段○○○巷○○號(房屋) │├───┼─────────────────────────┤│ 2 │宜蘭縣○○鄉○○段○○○○號(田賦) │├───┼─────────────────────────┤│ 3 │宜蘭縣○○鄉○○段○○○○號(田賦) │├───┼─────────────────────────┤│ 4 │宜蘭縣○○鄉○○段○○○號(田賦) │├───┼─────────────────────────┤│ 5 │宜蘭縣○○鄉○○段○○○號(田賦) │├───┼─────────────────────────┤│ 6 │宜蘭縣○○鄉○○段○○○號(田賦) │├───┼─────────────────────────┤│ 7 │宜蘭縣○○鄉○○段○○○號(田賦) │├───┼─────────────────────────┤│ 8 │宜蘭縣○○鄉○○段○○○號(田賦) │├───┼─────────────────────────┤│ 9 │宜蘭縣○○鄉○○段○○○號(田賦) │├───┼─────────────────────────┤│ 10 │宜蘭縣○○鄉○○段○○○號(田賦) │├───┼─────────────────────────┤│ 11 │宜蘭縣○○鄉○○段○○○號(田賦) │├───┼─────────────────────────┤│ 12 │宜蘭縣○○鄉○○段○○○○○號(田賦) │├───┼─────────────────────────┤│ 13 │宜蘭縣○○鄉○○段○○○號(田賦) │├───┼─────────────────────────┤│ 14 │宜蘭縣○○鄉○○段○○○○○號(土地) │└───┴─────────────────────────┘

裁判日期:201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