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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人 郭韻融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律師林忠熙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附表:

一、應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

二、應提出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供核。

三、應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按本件雖已調卷審查,惟仍須請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附卷供核)。

四、聲請人有無其他依法應扶養之父母或子女,若有,應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之人,亦應一併陳報之。若其等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五、應提出聲請人之母不能維持生活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件供核。

六、應提出本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核。

七、聲請人雖自陳係領取現金之計時人員,而無薪資單或薪轉資料,但仍應提出本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供核。

八、應提出聲請人及其母、配偶、子女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無法提供資料,則陳報其等身分證統一編號。

九、應提出本人及其母、配偶、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十、應提出本人及其母、配偶、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十一、聲請人及其母、配偶、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二、本人最近二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十三、應陳明以本人或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所扶養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供核。

十五、應提出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膳食、住宿、交通、通訊、醫療、勞健保、日用品、保險、扶養費)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並請就各項支出分別提列,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說明。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以及雜項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十六、應就下列事項提出釋明或補正:㈠聲請人目前使用之手機型號為何?使用月租費之方案及理

由?並提出每月行動電話費需支出高達新臺幣(下同)1,474元之證明文件。如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是否願調降每月行動電話費費用?如否,其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平日交通工具為何?如為機車,為何人所有?並提

出行照影本。如為債務人所有,應提出現值若干元之估價單,且列入財產目錄。另所列交通項目各支出明細(機車油資、維修、保險、燃料牌照稅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㈢聲請人之母為何每月扶養費需3,500元之理由(即其必要

性),又上開費用依聲請人所述尚且包含每月房租(即補貼水電、瓦斯等費用),請聲請人陳明實際分擔家中水、電、瓦斯等開銷約○○○元及分擔母親扶養費用共○○○元之支付方式及其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並製成明細表供核。

㈣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3,000元,係包括那些費用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製成明細表供核。

㈤應陳報每月保險支出2,099元之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

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明細?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七、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八、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九、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債務及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二十、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