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吳定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慶等人間請求返還保管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返還保管費用事件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本件聲請人以其為被告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2號返還保管費用事件之當事人,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前開案件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之需,為此聲請交付該案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符合聲請交付該案法庭錄音光碟之資格,且係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並已敘明其聲明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核無法令規定得排除其聲請之事由,則本件聲請,自應許可。又聲請人為取得前開資料,應負擔其費用,並應就所取得資料之利用,遵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不得散布、公開播送之規定,附予敘明。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