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李家蘭被 告 林素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所訂買賣契約之價金新臺幣(下同)1,765,000元為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