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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祭祀公業林四和法定代理人 林哲仁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被 告 林柏盛

林游琇婷林宸樂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怡婷被 告 鄭怡婷

林世鴻林筱菁林筱宜林筱媛林漢新林憲煌林秀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民法第118條、767條、819條規定,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市○○段○○○○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不存在,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塗銷;復依民法第767條、833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以備位聲明一請求終止及塗銷系爭地上權、備位聲明二請求酌定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是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中最高者定之。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塗銷之地上權登記面積計算,以系爭地上權原申請登記面積即建物之面積為14坪4合1勺(換算為47.6㎡),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08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3,300元/㎡×47.6㎡=1,109,080)。備位聲明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均核定為45元(計算式:每年地租3元×15倍=45】。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前二者之最高者即1,109,08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