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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林哲鋐被 告 林玥宏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新臺幣(下同)759,781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