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北宜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志成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蕭郁霖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80
0 元(計算式:355,200 元+177,600 元=53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蕭郁霖、徐紀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