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吳卉銘被 告 吳佳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租賃原告所有之宜蘭縣○○鎮○○段○○○○號之土地租金給付予原告;㈡、被告應自民國107年10月17日起按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8,236元予原告。徵以原告起訴狀所載意旨,係請求被告占有上開土地之按公告土地現值年息10%計算之每月租金,未定有存續期間,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推定其存續期間以10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8,320元(計算式:8,236元×12月×10年=988,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