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被 告 曾順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貸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5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