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林秀慧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被 告 林映廷
林俊嘉洪吉達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26,564元(計算式:24,630,772元+3,255,792 元+3,240,000 元=31,126,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