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陳黃秋桃法定代理人 張黃嬋娟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複代理人 葉兆中被 告 陳秀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670,700元(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按公告現值與房屋課稅現值合計為新臺幣31,670,700元,與起訴狀聲明第一項新臺幣200萬元,合計為33,67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