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游旺欉
呂秉霖上列原告與被告孝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1329萬元+271萬元=1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