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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游旺欉

呂秉霖上列原告與被告孝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1329萬元+271萬元=1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8-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