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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邱麗珠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被 告 陳義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設定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就系爭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

233.51平方公尺,因時效取得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應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經本院斟酌系爭土地係坐落於宜蘭縣三星鄉與羅東鎮間,先以系爭土地申報總價年息5%為基準計算其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日後仍應以實際審理資料時決之),依此計算原告所主張地上權1年租金之利益之15倍為新臺幣(下同)182,138元【計算式:

1,04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7年1月申報地價)x233.51平方公尺x5%x15倍=182,1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