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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林宛頻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被 告 林睦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12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協同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如附表所示會員編號、訂單編號之相關球數及權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後,核定為1,809,120 元(計算式:159,

120 元+1,650,000 元=1,809,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8-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