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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王振雨被 告 劉郭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地上權期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1年可獲租金利益15倍為準。經查,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報告書所估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年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37,616元(見本院107年度羅補字第58號卷第22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064,240元(137,616元×15=2,064,24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93元,扣除已繳納之1,2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宜蘭縣○○鄉○○段○○○○號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所有權人)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