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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親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親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賴桂薇 新北市○○區○○街○○號2樓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賴桂薇因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17日107年度親字第7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前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日期: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