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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愈繹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7號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其上訴利益應核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日期:2019-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