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聯英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英興被 上 訴人即原 告 劉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