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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林于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流浪的攝影工作室即楊哲一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日期:20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