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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7號原 告 吳胤辰被 告 蔡沛然被 告 趙品鈞被 告 韋00被 告 高00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且逾期未補正下列一、二所列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未載明宜蘭縣○○鎮○○○段○○○○號建物之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命原告陳報該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本件爭執建物之價額加計本件爭執土地之價額計算後,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

二、又原告起訴時,僅載明被告為韋00、高00,然未載明其究為為何人及其居住所之證明,致此二被告之身分不明,且無從據以送達文書,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茲定期命原告補正本件被告韋00、高00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該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另原告應補正被告蔡沛然、趙品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完整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土地所有權部及土地他項權利部)、宜蘭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完整建物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建物所有權部及建物他項權利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8-08-22